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批複指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最初,那是有關玩具的小本生意。山東省青州市國威玩具店店主李秀蘭以每支290元的價格從臨沂市的批發商景安朋那裏進了一批玩具槍,再以每支400多元的價格售出。
這種玩具槍的子彈是塑料製成的“BB彈”,根據顧客董冰冰後來在法庭上的回憶,他用來“在附近山上打瓶子、打鳥玩,玩了不到兩個星期壞了”。
然後,在2013年的一次執法行動中,警方查獲了20支這樣的玩具槍,其中15支被鑒定為槍支。因此,景安朋、李秀蘭以及另外兩名顧客走上了被告席。2014年7月審理的這起涉及4人的案件中,青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名判處他們不同程度的刑罰。
其中,景安朋和李秀蘭的刑期是10年,將於2023年期滿。但自判決之日起,他們一直沒有停止過申訴。
如今,李秀蘭的申訴得到了回應——今年9月1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證實,受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該院將再審李秀蘭非法買賣槍支罪一案。
這是近年又一起獲得再審機會的由玩具槍引發的槍支犯罪案件。
願“用身體做試驗”
據悉,再審將於9月24日在李秀蘭服刑的女子監獄裏進行。李秀蘭的家屬及代理律師婉拒了采訪。她的丈夫郭強隻是簡單地說,李秀蘭當年貨架上擺的是玩具槍,她入獄後,家裏受到很大影響,“家人抬不起頭”。
同案的另一名當事人景安朋,也在等待這次再審。
過去這些年,他的哥哥景安邦一直試圖證明景安朋賣的是玩具而不是“槍”。
2014年7月8日,在法庭裏聽到玩具槍被認定為槍支時,景氏兄弟情緒激動。他們出身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無法理解槍口比動能、焦耳等專業術語。在法庭上,他們大喊要求“用身體做試驗”,“用那些槍打我們,看看是不是真槍。”
今年9月14日,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采訪時,景安邦承認自己當年有些激動,“接受不了弟弟賣玩具槍要判刑10年”。
他用“做試驗”的方式向記者強調那是玩具槍。“砰、砰、砰——”在臨沂市臨沭縣玉山鎮玉山村老家院子裏,他拿起“槍”朝自己的胳膊連續打了幾下,“BB彈”彈開後,被擊中的皮膚出現幾個紅點,旋即消散。
“沒啥感覺,別提受傷了。”他說,這是景安朋做生意時留下的玩具槍之一,當年因破損未被警方取走。7年裏,景安邦一直在自責,認為是自己把弟弟送進了監獄。
“就是幾支玩具槍,頂多沒收,大不了關幾天,沒事的。”2013年8月19日,景安邦這麼勸弟弟去自首,隨後開車將他送到山東省青州市公安局。
時年25歲的景安朋在臨沂市永興國際玩具城經營鑫鵬玩具店,那裏是中國玩具批發業最大的集散地之一。2004年左右,景安朋中專畢業後,一直在此打工,直到擁有了10餘平方米的門麵房。
青州市警方是順藤摸瓜找到這裏的。
最早出事的是青州農民李曉海,他通過社交網絡出售玩具槍,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他的貨源來自李秀蘭,再往上是景安朋。
9月12日,一位要求匿名的永興國際玩具城商戶對記者說,2013年以前,市場裏很多賣這種玩具槍的商戶,“貨走得快,都願意賣”。他說,“那時網絡射擊遊戲很火,多是小男孩喜歡就來買”。這位商戶也曾因銷售玩具槍被公安機關查處過。
鑒定標準之變
景安邦記得,弟弟剛入獄時他去探監,玻璃牆裏的弟弟拿著電話向他哭喊,“哥啊,賣十幾支玩具槍判10年,太冤了。”
景安邦握著拳頭對弟弟承諾會去“伸冤”。他初中畢業,長期在縣城務工,不能理解玩具槍怎麼成了槍支。
代理過多起仿真槍案件的律師周玉忠當年在網上看到景安邦的求助信息後,代理了景安朋一案。他認為,該案的核心正是玩具槍為何能被鑒定成真槍。
法院裁判的關鍵證據是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槍支鑒定書》,鑒定標準則是公安部確定的。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製式彈藥的非製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槍口比動能”是衡量槍支致傷力的關鍵指標。
根據鑒定書,15支玩具槍的槍口比動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間。
周玉忠辯護的焦點,主要圍繞這一標準能否確定涉案槍形物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屬性。
槍支管理法中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在一份書麵說明中稱,由於槍支管理法隻明確了槍支的性能特征,實踐中辦理案件一直遵從公安部門製定的槍支鑒定標準。根據公安部2001年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槍支鑒定標準為,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後來基於嚴控槍支的需要,加之該標準本身存在缺陷,公安部2010年出台新規定,將鑒定標準下調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稱,按照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的標準處理相關案件,未引發問題和爭議。“在槍支鑒定標準作出上述調整後,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特別是,一些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案件,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恐會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佳”。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誌軍在2013年注意到了這一標準降低後帶來的影響。
“將鑒定臨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出現了大量被告人堅稱行為對象是‘玩具槍’但因被鑒定達到了新的認定標準,而被以有關槍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難以獲得公眾認同。”當年,陳誌軍在論文《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中稱,國內外多項研究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是16焦耳/平方厘米。
他認為,“ 1.8焦耳比動能的彈丸遠遠不能擊穿人體皮膚,而一個不能擊穿人體皮膚的比動能作為對人體的致傷力標準是不合適的。”
在景安朋等人的案件中,據周玉忠回憶,“其實一審法院也混淆了仿真槍、槍支的概念,有自相矛盾之處。”
一審判決認定的一個事實是,景安朋向李秀蘭出售了仿真槍。周玉忠據此認為,法院認定銷售的是仿真槍,依此應當宣判無罪,“因為銷售仿真槍不構成犯罪”。
依照槍支管理法有關規定,對於銷售仿真槍的,可以進行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一審法院宣判景安朋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則應認定涉案槍形物為槍而非仿真槍。”周玉忠據此認為,“一審法院審理本案6個月後,連仿真槍與槍的概念與區別都不清楚,更何況景安朋一介草民了。”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最終作出的刑事裁定書將一審判決中的“仿真槍”說法改為“槍形物”。不過,二審維持了原判。
量刑各異
近年,對玩具商販涉槍案件的辦理,不同地區差別很大。
周玉忠當初為景安朋辯護時指出了一點——涉案玩具槍的生產地廣東汕頭地區法院,對於涉案數量大的生產者,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極輕刑罰。“獲利最大的生產者不構成非法製造槍支罪,而銷售的卻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2012年,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曾對兩起玩具商販“涉槍案”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其中一對夫婦在農貿市場擺攤賣玩具,有18支玩具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被認定為槍支。這起案件與景安朋、李秀蘭一案類似。
當時,大興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接受采訪時表示,認定玩具槍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隻是犯罪客觀方麵的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分析其主觀罪過,正所謂“無犯意即無犯罪”。從這對夫婦購進和銷售槍狀物的場所、價格、槍狀物的外觀等來看,都難以認定二人明知這些槍狀物是刑法意義上的槍支。
2016年10月12日晚,51歲的天津人趙春華在擺氣球射擊攤位時被警方抓獲。現場共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後經鑒定6支為槍支。2016年12月27日,她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天津大媽擺氣球射擊攤”獲刑,曾引起社會較大關注,後來,趙春華被改判三年、緩刑三年。
兩高新批複
景安朋、李秀蘭獲刑近4年後,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
此舉的一個背景是,近年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複指出,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製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014年,仿真槍商人黃啟明因非法買賣槍支罪在濟南被判刑15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複施行後,黃啟明獲得改判,免於刑事處罰。
“該批複並非是新的立法性規定,而是對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原則的提示。”一位熟悉玩具槍案的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說。
這位要求匿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即使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那份批複公布之後,類似行為被定罪的情形仍屢見不鮮,隻是量刑上較以往更輕,但這種法律評價仍然是不公平的,“刑法應該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定罪不能機械地隻考察槍形物數值,否則易造成誤判,‘不教而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該人士表示,長遠看來,應當研究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是否可行、是否適用於刑事案件審判,同時還要避免出現動輒刑事追究、科以重罪的現象,有些案件其實治安處罰即可。
當年,周玉忠在為景安朋辯護時強調的一點,就是“景安朋絕無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他認為,景安朋在玩具市場開設玩具店,從事的是正當經營活動。從其銷售形式看,均是以正常物流方式公開進行的,“而真正的非法槍支買賣軍火活動要隱秘得多,絕對不會通過物流發送貨。銷售涉案槍形物所獲得利潤極少,與買賣玩具所獲利益無異。”
他還認為,此案與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更為清晰,因“沒有受害人,也未產生直接社會危害”。
周玉忠多年關注玩具槍案和仿真槍案。他認為,這些買賣、持有、使用仿真槍的被告人,多為經營小本生意或娛樂遊戲使用,屢屢被入刑追究,甚至被判處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對於當事人家庭更是“滅頂之災”。
景安朋被逮捕前,本定於當年結婚,他的兒子景小河(化名)剛滿兩個月。在等待兩年後,未婚妻回了老家,將孩子留給景安邦照顧。
2018年,景安邦的妻子無法忍受景安邦“著了魔似的”一心為弟弟申訴,離家出走,留下一對4歲的孩子。
同案不同審?
7年來,景安邦一邊照顧3個孩子,一邊自學法律向法院、檢察院逐級申訴,尋求社會幫助,天津趙春華案改判後,他還曾向趙春華的家屬取經。
李秀蘭申訴成功得到再審,他感到“終於看到曙光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再審決定書的時間是2019年1月16日。
不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參與辦案的工作人員稱“隻開庭審理李秀蘭一人,不需景安朋參加庭審,可庭外提審”。
為此,景安朋目前的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尹良君向青島市中院提交了《關於景安朋應當與李秀蘭共同開庭再審或共同延期審理的法律意見》,認為單獨針對李秀蘭開庭再審的計劃欠妥,建議本案全部原審被告人尤其是景安朋應當與李秀蘭共同開庭再審。
尹良君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本案的原因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李秀蘭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客觀上,李秀蘭購買、銷售的槍形物均來自景安朋,換言之,李秀蘭買賣的槍形物與景安朋賣的槍形物是同一批,數量、型號相同,“一真共真、一假共假”,不可能出現李秀蘭買賣的是玩具槍而景安朋賣的是真槍的情況,不可能存在李秀蘭“證據不確實充分”而景安朋“證據確實充分”的可能性。
青島市中院一位工作人員解釋,因兩人分別押在兩個監獄,“技術上沒法同時開庭”,但會對景安朋進行遠程視頻提審。
“本案事實方麵沒有問題,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辯護人到不到也不大要緊,提交書麵辯護意見就行。”該工作人員表示,這種形式並不影響對景安朋的處理,雖然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是指令對李秀蘭進行再審,但是會進行全案審查,“如果案子將來有變動,是全案變動,所有被告人都會‘搭便車’,不是李秀蘭一個人的問題。”
尹良君認為,對景安朋僅庭外提審,實為剝奪其訴訟權利,涉嫌程序違法,也將影響查明景安朋及李秀蘭的相關事實。這類案件社會關注度大,有必要依法全麵、公開審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李秀蘭案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今年3月12日,青島市中院一度裁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該案。裁定書中載明,該案當事人包括景安朋、李秀蘭、李曉海、董冰冰。
“可見,上述4人已被青島市中院生效裁判文書明確列為同一案件的當事人。”尹良君說,既然是同時中止,現在理應同時恢複,“就沒有隻對李秀蘭一人開庭審理,而把景安朋、李曉海、董冰冰三人扔在一邊的道理”。
對此,青島市中院回複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稱,該院將根據再審決定、案件實際情況、疫情情況和被告人關押情況合理安排開庭,依法審理,“法院將對該案全案進行審理,不會因為有的當事人不到場而有影響。”
尹良君表示,他將和一審、二審辯護方向一致:為景安朋做無罪辯護。
按照原審裁定,景安朋將於2023年8月18日刑滿釋放。但景安邦說,即使到那時,他也將和弟弟一起繼續申訴,還弟弟一個“清白”,給侄子一個交待,“如果是真槍,判10年哪怕是無期我們也認,但是玩具槍判10年我們死也不認。”
景小河在爸爸出事後一直跟著伯父生活。他曾隨景安邦到監獄探望景安朋。景安邦騙他說,“你爸爸在這裏當兵。”
去年,5歲的景小河突然對景安邦說,“你就愛騙小孩。”他說,“我爸爸沒當兵,他被關在監獄,要不為啥要隔著玻璃看我?為啥不能過來抱抱我?”
說完,這個小男孩趴到床上抽泣起來。
在2013年發表於《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的那篇論文中,陳誌軍教授提醒執法者換位思考——當大家脫掉警服、檢察官製服或法袍回到家中,如果家人也因為給孩子從小商品市場買了幾把塑料玩具槍就涉嫌槍支犯罪,“這顯然已不是我們通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意圖追求的公共安全,既不利於社會的和諧,也違背法治之追求社會大眾福祉的初衷”。(記者 耿學清)